开江县林业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开江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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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林业管理秩序,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林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2025年度已办结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果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共涉及13件行政处罚案件,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序号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1

李先孟

2025年1月1日,李先孟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开江县淙城街道办黄篱沟村7组(小地名:老鹰岩水库上面)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开江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开江府规[2024]2号)的规定,已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规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给予警告;

3. 罚款2000元。

2

文道兵

2025年3月18日,开江县梅家乡梅家社区242号文道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开江县梅家乡大堰塘村2组(小地名:大堰塘)砍伐刘修坤家的杉树5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规定

1、责令补种滥伐杉树5株1倍的树木即补种5株杉树。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84.11元的3倍的罚款,即罚款1452.33元。

3

吴明均

2025年5月份,开江县普安镇仙耳岩村6组52号吴明均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开江县梅家乡小方城村5组(小地名:杨河沟梅宝路至唐志均屋)占用林地修建便道,经现场勘验,吴明均在开江县梅家乡小方城村5组(小地名:杨河沟梅宝路至唐志均屋)占用林地修建便道面积:117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的规定

1.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17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2340元。

4

熊运国

2025年03月12日至今,开江县八庙镇长堰沟村4组村熊运国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开江县八庙镇长堰沟村4组(小地名:余家沟)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经现场勘验:改变林地用途0.378亩,252个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的规定

1.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52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5040元。

5

余以周

2025年5月29日,开江县八庙镇白腊园村7组村民余以周在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开江县八庙镇白腊园村1组(小地名:谭家坡)运输杂木(栎树)到开江县永兴镇三禾木业,其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经现场勘验,检尺长:2米;检尺径:12-26里米;件数110件,木材蓄积为14.616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7.308立方米)。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1000元的罚款。

6

杨运权

2025年6月20日,开江县八庙镇白腊园村6组村民杨运权,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开江县八庙镇白腊园村6组(小地名:杨家山),占用林地建房,经现场勘验,杨运权在开江县八庙镇白腊园村6组(小地名:杨家山),占用林地建房面积:0.72亩(480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的规定

1.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48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9600元。

7

曾凡文

2023年4月至今,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10组村民曾凡文违反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2007),在开江县永兴镇柳家坪村2组(小地名:长二山)对湿地松进行松脂采集造成林木毁坏,经现场勘验毁坏湿地松35株,毁坏林木蓄积9.5851立方米(根据四川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操作细则”折算活立木材积为6.5179 立方米),毁坏林木的价值为228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和参照《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 2025年 12月31号前补种毁坏株数 35 株3倍的树木,共计105株;

2.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281.3元3倍的罚款,共计罚款6843.9元。

8

梁远宇

2024年9月,开江县甘棠镇马号村7组65号村民梁远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地上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在开江县甘棠镇马号村(小地名:梁家院子)自己家里林权地的马尾松,采伐马尾松4株,均已伐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规定

1、责令补种滥伐马尾松4株 1 倍的树木即补种4株马尾松。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75元的 3 倍的罚款,即罚款525元。

9

董洪权

2025年10月22日,开江县长岭镇槐花树村4组董洪权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在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拉运在擅自拉运在开江县广福镇兰草沟村国储林二期的马尾松运往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其行为已涉嫌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1800元的罚款

10

唐平江

2025年11月21日,开江县长岭镇槐花树村6组唐平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在开江县广福镇兰草沟村4组(小地名:半盘岭)朱显见家林权地的马尾松,采伐马尾松8株,均已伐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涉嫌滥伐林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规定

1、责令补种滥伐马尾松8株 1 倍的树木即补种8株马尾松。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31.14元的 3 倍的罚款,即罚款993.42元。

11

叶洪新

2025年11月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碾村水井一队叶洪新,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在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拉运在开江县广福镇兰草沟村国储林二期的马尾松运往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其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1800元的罚款。

12

李开勇

2025年12月2日,开江县淙城街道淙城街65号李开勇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在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拉运在开江县广福镇兰草沟村(茶厂附近)国储林二期的马尾松运往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其行为已涉嫌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木材1900元的罚款。

13

唐永均

2025年6月2日,开江县任市镇水巷子街5号附2号唐永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且无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狩猎开江县甘棠镇盐井沟村5组高板桥附近的灰胸竹鸡2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货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涉案的野生动物种系鸡形目雉科灰胸竹鸡,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只

处猎货物灰胸竹鸡2只(1000元/只)价值2倍的罚款,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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