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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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以下简称预留指标)流转管理,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2号)、《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江县县域内预留指标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指标流转,是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确有剩余的,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第四条预留指标流转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预留指标流转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村组制定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细则;

(二)公开流转交易信息;

(三)审核预留指标流入和流出乡(镇)、村组流转申请资料;

(四)指导预留指标流转及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五)建立流转交易台账和档案资料,分析预留指标流转交易情况;

(六)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

(七)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预留指标流转交易情况;

(八)使用预留指标建新涉及占用耕地的,负责补充耕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预留指标流转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预留指标流转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市级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对预留指标的真实性、对应复垦地块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情况及拟落地地块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全县预留指标管理台账。

(三)负责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补充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预留指标流转使用过程中,负责预留指标对应复垦地块的耕地质量等别较低地块的提质改造工作。

第八条预留指标流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合格取得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认函或验收合格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将预留指标核定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备案。

(二)预留指标流转前必须取得预留指标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预留指标流转方案;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由预留指标流入、流出乡(镇)人民政府自主协调,签订流转协议。

(三)流转方案确定或协议签订后应当张榜公示。

(四)流转方案或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报审时,必须附预留指标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公示材料、同意预留指标流出的书面意见、打款凭证、增减挂钩指标确认函,乡(镇)、村组管辖区域调整通知,预留指标面积及质量核实备案通知、流转方案或流转协议等。

(五)流转方案或协议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使用预留指标建新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使用预留指标开展建新的,应当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预留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等内容,连同预留指标流转方案或协议作为用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审批用地时应严格核查建新区规划符合性,确保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二)使用预留指标建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中,申请用地类型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参照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申请用地类型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 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管理

第十条预留指标流转实行指导价格制度。预留指标流转价格结合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组成,结合开江实际,县域内跨乡(镇)流转基准价格为5.0万元/亩;本乡(镇)范围内跨村组流转价格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明确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比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归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集体产业发展等公共支出。

第十二条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确保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全部返还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保障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利益。

第十三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用于村组集体产业发展或其他有投资收益的项目,由各村组自行制定预留指标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并将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预留指标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补充耕地、变更调查、提质改造等工作所需费用在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内列支,应在预留指标流转收益拨付前扣除。

第十五条 预留指标县域内跨乡(镇)、村组流转使用,若指标用于土地报征占用的耕地等级高于流转方案或协议约定的最高等级,由此产生的变更调查、提质改造等费用由指标流入乡(镇)承担。

第四章 流转要求

第十六条  预留指标流转应当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群众意见。要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

第十七条预留指标流入和流出乡(镇)应当签订预留指标流转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指标来源、流转面积、单价、总价、支付方式以及流转后指标用于土地报征占用的最高耕地等级等。

第十八条 预留指标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指标流入乡(镇)在指标使用前将指标流转收益缴入县财政,指标流出乡(镇)再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

乡镇内跨组流转使用的,指标流入村在指标使用前将指标流转收益缴入本乡(镇)基本账户,指标流出村再按程序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

第五章 流转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健全预留指标流转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控预留指标流转规模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底对各地预留指标流转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未按规定流转使用指标、超可用规模流转使用、损害农民权益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视情形采取暂停乡(镇)、村(组)预留指标流转、暂停建设用地报批等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留指标流转使用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流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预留指标流出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拆旧区已复垦地块管护工作,确保复垦地块保持耕种。对违法占用复垦地块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如侵占、截留、挪用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留指标流转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7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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