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江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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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24〕13号),我们制定了《开江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江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开江县财政局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8日        

 

 

 

开江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等形式补助我县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四个方面。

第六条 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第九条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条 县财政局接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我县年度重点工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做好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成熟度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由县财政局参考上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完成绩效目标较难的低效无效资金、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收回财政,用于同类领域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开江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开财综〔2022〕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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