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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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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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2018年3月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员:葛星 联系电话:13795962000
共48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39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A-00340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开江县商务局 | |
2 | A-00387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开江县商务局 | |
1 | B-027117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 | B-027120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 | B-027119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4 | B-027113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5 | B-027139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6 | B-00249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7 | B-00246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8 | B-002439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9 | B-002523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0 | B-002481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1 | B-002449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2 | B-002508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3 | B-002446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4 | B-002450 |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5 | B-002453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6 | B-002517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7 | B-002518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8 | B-002467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9 | B-00249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0 | B-00250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1 | B-004094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2 | B-002520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3 | B-002504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4 | B-003026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5 | B-002494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6 | B-002515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7 | B-00247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8 | B-004111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29 | B-002488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0 | B-002527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1 | B-002455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2 | B-002495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3 | B-002474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4 | B-002478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5 | B-002491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6 | B-002503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7 | B-002485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8 | B-002513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39 | B-002526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江县商务局 | |
1 | I-001407 | 对汽车经营主体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江县商务局 | |
2 | I-001404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江县商务局 | |
1 | Z-000139 |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江县商务局 | |
2 | Z-001105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江县商务局 | 县级无该项行政权力 |
3 | Z-000158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江县商务局 | |
4 | Z-000157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江县商务局 | |
5 | Z-000163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江县商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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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商务局权力清单事项类别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 2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A-003402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条件(选填) |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审批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A-003872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条件(选填) |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审批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二、行政处罚类 共39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B-027117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B-027120 |
行政权力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B-027119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B-027113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B-027139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97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罚款下限:0元;罚款上限:1000元。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罚款下限:1000元;罚款上限:5000元。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下限:5000元;罚款上限:10000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7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61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8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39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 |
自由裁量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9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23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行为的,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设定处罚金额的原则,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罚款下限:10000元,罚款上限:20000元;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下限:20000元;罚款上限:30000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0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81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等较轻情节的:罚款下限:0元;罚款上限:3000元。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仍未备案等较重情节的;罚款下限:3000元;罚款上限:7000元。备注: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7000元罚款。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备案等严重情节的;罚款下限:7000元;罚款上限:10000元。备注: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7000-1万元罚款;并可公告。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1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49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处罚种类 | 1.罚款2.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
自由裁量标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初次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组织人员在10人以下等较重情节的,罚款下限:50000元;罚款上限:70000元。备注:处5-7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组织人员在10人以上等严重情节的,罚款下限:70000元;罚款上限:100000元。备注:处7-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的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2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08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较重情节的,设定处罚金额的原则: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罚款下限:2000元;罚款上限:8000元备注: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下限:8000元;罚款上限:10000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3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46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4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5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
处罚种类 | 1.罚款;2.暂扣或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自由裁量标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派出人员10人以上等较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5-2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的罚款。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订立合同10份以下等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合同10份以上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拖延时间30天以内,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拖延时间在30天以上等较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因拖延处置时间,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1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3万元罚款。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未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5-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因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涉及劳务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5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53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政府规章《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没有依法发布招展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等较重情节的,罚款下限:500元;罚款上限:1000元。多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罚款下限:1000元;罚款上限:2000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6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17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设定处罚金额的原则: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处罚。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7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18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设定处罚金额的原则: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处罚。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8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18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9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92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2万元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2-3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0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01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处罚种类 | 1.罚款2.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000-3000元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0-5000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1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4094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处罚种类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2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2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行为的,且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2万元处罚。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2-3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3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04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对初次违反等较轻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对两次违反等较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多次违反等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1万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4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3026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对初次违反等较轻情节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两次违反等较重情节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多次违反等严重情节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6000-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5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94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5000-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6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15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7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71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 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但未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等情节较轻的。 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不满70%等情节较轻的;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倍不满1.5倍等情节较轻的;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不满2.5倍等情节较轻的;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不满60%等情节较轻的。 2.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低于30%、品牌发卡企业低于40%等情节较轻的。 3.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 4.发卡企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季度或年度情况。逾期未填报季度或年度业务情况在20日以内等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1.5万元罚款。二.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等情节较重的。 1.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不满100%等情节较重的;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倍不满2倍等情节较重的;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注册资本的2.5倍不满3倍等情节较重的; 2.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低于30%、品牌发卡企业低于40%等情节较重的。 3.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4.发卡企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季度或年度情况。逾期未填报季度或年度业务情况超过20日不满40日等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1.5-2万元罚款。三.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等情节严重的。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0%以上等情节严重的;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倍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等情节严重的;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100%以上等情节严重的。 2.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低于30%、品牌发卡企业低于40%等情节严重的。 3.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4.逾期未填报季度或年度业务情况在40日以上等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处2-3万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8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4111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
处罚种类 | 1.警告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9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88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2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0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27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2.警告 |
自由裁量标准 | 没有依法办理备案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经3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备案等较重情节的。处500-1000元罚款。经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备案等严重情节的。处1000-2000元罚款并公告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1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55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初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轻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2次违反规定等情节较重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6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次以上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所得的,可处6000-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2倍-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2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95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处罚。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3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74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政府规章《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第一次违反等较轻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设置等较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设置等严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元处罚。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4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78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政府规章《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 逾期不备案情节较轻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备案情节较重的,处5000-10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备案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5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91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6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03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行为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7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485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处罚种类 | 1.罚款2.警告 |
自由裁量标准 | 按《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8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13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 | 1.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行为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2000-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9 |
行政权力编码 | B-002526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办方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
处罚种类 | 1.警告 |
自由裁量标准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再次举办相关展会不予批准。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三、行政检查类 共2 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I-001407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汽车经营主体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行政检查措施(种类) | 现场检查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I-001404 |
行政权力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十八条: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
行政检查措施(种类) | 现场检查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政策法规外经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四、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5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Z-000139 |
行政权力名称 |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政策法规外经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Z-001105 |
行政权力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部门规章《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外资投资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自2016年10月8日起,我厅将不再具体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工作,并决定先行委托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不含成都市投促委、自贸试验区和国家级经开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政策法规外经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Z-000158 |
行政权力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政策法规外经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Z-000157 |
行政权力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Z-000163 |
行政权力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商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商务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22439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1569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商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开江县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一、法律类 共 1 项
序号 | 法律名称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2004年7月1日 修改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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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类 共 1 项
序号 | 行政法规名称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1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2012年8月1日修改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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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章类 共 18 项
序号 | 规章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及修改时间 |
1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7年7月1日修改实施 |
2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商务部 | 2017年7月30日修改实施 |
3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3年5月1日修改实施 |
4 | 《家庭服务业暂行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3年2月1日修改实施 |
5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年5月1日修改实施 |
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2012年11月1日修改实施 |
7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10月15日修改实施 |
8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年1月1日修改实施 |
9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10月20日修改实施 |
10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2年2月1日修改实施 |
11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1999年6月1日修改实施 |
12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11月15日修改实施 |
13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3月1日修改实施 |
14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 2017年11月6日修改实施 |
15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2014年11月1日修改实施 |
16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 2011年5月1日修改实施 |
17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年7月1日修改实施 |
18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 (试行)》 | 商务部 | 2014年1月1日修改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