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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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转移,提交买卖合同;互换转移,提交互换协议;

赠予转移,提交赠予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复核—核定—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818-822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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