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代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主持和分管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通知
来源:县人大人代工委
发布日期: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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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为了切实加强对县人代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中共开江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开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细则》,按照开江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计划,经县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将对县人代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主持和分管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评对象

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二、测评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主要对测评对象依法履职的情况进行测评,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依法履职,服务于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四)公正司法,秉公办案、规范执法的情况;

(五)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廉洁从政的情况;

(六)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等情况。

三、测评方法

(一)测评对象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呈交书面述职报告(打印50份送县人大常委会302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法院1名副院长、检察院1名副检察长、环保局局长、交运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在县人大常委会上述职,其余为书面述职。述职报告提前一周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读,以便组成人员正确决定被测评人员等次。

(二)满意度测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相应委室对测评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测评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本次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

四、结果运用

(一)测评结果报告县委,并通报给县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开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细则》规定:

不满意率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提出组织调整或限期整改的建议,整改期满后再对其进行第二次测评;不满意率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提出免去被测评对象职务的建议,并根据县委的处理决定依法办理。

经第二次测评,不满意率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提出免去被测评对象职务的建议;不满意率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提出撤销被测评对象职务的建议,并根据县委的处理决定依法办理。

                         开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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