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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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180号

当事人: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地址:***

投资人:周尚华

成立日期:2018年7月19日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保健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48GKQ9Q

2018年8月13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重庆洞子口老火锅店门前橫幅宣称“吃多少送多少送代金券”结账时经营者未按横幅所承诺履行,实为消费每满100元送10元代金券。接举报后,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横幅含有引人误解、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内容,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7月15日,当事人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在***设计制作了内容为“感谢新老客户,吃多少送多少送代金券 啤酒乐纯5元一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横幅,同日悬挂于***

的门店上方对外进行促销活动宣传,同时使用了含有“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洞子口火锅所有”内容的代金券作为活动兑现的礼券,但在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活动举办期间实按消费每满100元赠送10元代金券实施本活动,未兑现其宣传承诺内容“吃多少送多少送代金券”,且当消费者提出异议时当事人以宣传横幅及代金券上的“最终解释权”内容为由,解释为实际实行方式应由经营者认定。

当事人从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5日营业额共计111757.5元,其中成本共计104196.52元,违法所得共计7560.9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举报人贺**所写举报信一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位置、店内状况以及使用格式合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视频截图1份,用于证明经营者同时设定内容强制规定了不公平、不公的交易条件事实。

证据四、代金券原件1份,证明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事实。

证明五、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证据六、周**、罗**、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身份事实。

证据七、周**询问笔录1份、罗**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使用格式合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的事实。

证据八、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复印件、工作人员工资表、水费缴纳情况照片打印件、电费缴纳情况照片打印件、燃气费缴纳情况照片打印件、7月收支明细表、8月收支明细表、8月食品进货查验台账、8月收款票据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证据九、贺**、周*、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举报人、消费者身份。

证据十、贺**、周*、杨**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使用格式合同对外经营,同时对消费者服务未作出真实明确答复信息义务的事实。

证据十一、举报人贺**提供,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消费的增值税发票、收费票据、结账单、代金券复印件、店铺照片各1份,用于证明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使用格式合同对外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二、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与举报人贺**的和解协议,用于证明当事人积极对举报人进行赔偿的事实。

证据十三、**打字复印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李*身份证复印件、店铺照片打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横幅制作商的身份事实。

证据十四、李*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罗**在**打字复印部设计制定含有格式合同内容的宣传横幅。

证据十五、**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舒**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账目复印件各1份;**有限公司开江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副食店复印件、曾*身份证复印件、曾*在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消费记录截图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铺照片打印件各1份;**商贸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餐饮业同行人员的身份事实。

证据十六、刘**、舒**、程*、陈*、曾*、陈**、朱**、肖**、高*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使用格式合同单方面规定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1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开江县周氏洞子口火锅店设计制作、使用含“感谢新老客户,吃多少送多少送代金券 啤酒乐纯5元一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宣传横幅及含“最终解释权归重庆洞子口火锅所有”内容的代金券对外作引人误解宣传,同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且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未做到真实明确答复服务信息义务的行为,均构成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己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依据违法行为竞合原则,属同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且对本案侵权行为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配合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5121.96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玖角陆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帐户:开江县财政局,帐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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