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伙食团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防治空气污染的函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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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财政局、开江县文广新局和开江县明月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23号)要求,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是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省委、省政府发布县域经济发展考核结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激励先进、评价县级领导班子和“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评选的依据之一,且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点位一般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否则,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我县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于新宁镇嵩峰寺街36号,现文广局楼顶,该点位的监测数据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

2018年1月15日,我局接市环境监测站电话通知:开江县城区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在12时严重超标,且PM10、PM2.5小时均值基本上在每天11时、12时都会升高。15日12时,PM10小时均值达485ug/m3,PM2.5小时均值达290ug/m3,一氧化碳(CO)小时均值达3.102mg/m3(PM10、PM2.5和CO的二级日均值浓度限值分别为150 ug/m3、75 ug/m3、4 mg/m3),空气质量指数级别为六级,属严重污染。针对市环境监测站反馈的问题,我局立即组织监测、监察执法人员对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污染源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县财政局、县文广局、县明月电力公司食堂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食堂集中产生的油烟是造成空气质量在11时、12时变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提高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县域经济发展考核优良,切实减少油烟污染大气,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产生油烟的单位和餐饮经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通知》(开江环〔2017〕174号),请贵局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在本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油烟达标排放。请在5个工作日内复函,以便我局及时报告市环境监测站。

此函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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