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腌腊制品熏制行为,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切实禁止城区范围内熏制腌腊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熏范围。开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南北环线以内),东至新宁镇五里桥,南至明月坝、红庙村,西至达万高速普安收费站出口迎宾大道、北至普灵路与北环线交叉路口以内区域。
二、禁止事项。禁止区域内熏制腌腊制品、搭建熏制腌腊制品的设施。
三、依法查处。对擅自在禁熏区域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由开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熏制行为引发火灾的,由公安、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进行举报和投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
开江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8228110,8223045
开江县环保局:12369 823077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