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环罚字〔2018〕34号
开江县沙坝场乡丁家山村10组养殖场经营者张齐俊:
身份证号码: 513023********3319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沙坝场乡沙坝街283号
我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