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任市镇河井沟村采石场)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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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环罚字〔2018〕36号

开江县任市镇河井沟村采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55786385A

法定代表人: 刘万俊身份证号码: 513023********6138

地址:开江县任市镇河井沟村9组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你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采石场物料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告知你采石场陈述申辩权,你采石场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对采石场物料进行有效覆盖;

限你采石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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