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回龙镇金鑫陶瓷厂)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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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环罚字〔2018〕42号

开江县回龙镇金鑫陶瓷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6899054078

法定代表人:许世明

身份证号码: 513023********2131

地址:开江县回龙镇赵家坪村2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9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烧结车间对面的两个煤气排污口回收箱和烧结车间的窑炉供气管道下面的塑料盒内收集的焦油未按规定贮存、处置,擅自将煤焦油混入原煤进行燃烧。

以上事实,有1、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询问笔录;2、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案件现场调查(勘验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10月23日以《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江环罚告 [ 2018] 42号) 告知你厂听证申请权,你厂主动放弃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将煤焦油混入原煤进行燃烧;

2.处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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