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县回龙镇宏顺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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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环罚字〔2018〕43号 

被处罚者:开江县回龙镇宏顺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91511723MA6BDRRA6W

法定代表人  吴礼碧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电话:18782803057

地 址: 开江县回龙镇高板桥村6组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开江县回龙镇高板桥村6组建设的开江县回龙镇宏顺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你公司提供不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理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

履行方式: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    名:开江县财政局

帐        号:516101040001656    

执法单位代码:00882691-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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