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质量强县工作,增强质量工作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性,以质量提升推动经济上档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58号)的文件精神,代县人民政府拟草本工作方案。<!--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本方案起草的总体思路
明确各部门在“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二、本方案参照和依据的法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58号),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草拟了《开江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市场监管函〔2018〕33号),向县级相关部门(即质量强县成员单位)发放征求修改意见函26份,收回21份,余下5份,已电话向未答复的5个部门(宣传部、人社局、农业局、法制办、金融办)告知“如不答复将视为无意见”。经对函件进行梳理,26份函件分别为:提出修改建议的部门5家(份)、16家(份)无意见、5份未收回,修改位置共6处。<!--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三、改动部分
(一)县财政局修改意见(是/否采纳)
第4页“第七条第一款: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奖励企业(组织)10万元;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个人5万元”,建议将“奖励个人5万元调整为3万元”。
(二)县地税局修改意见(是/否采纳)
第7-8页“第四条第(一)项:个人所属的企业(组织)近3年有不良信用纪录,或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建议增加“或纳税信用确定为C级和D级的”。
(三)县畜牧局修改意见3处:(是/否采纳)
1.排序上。
2.第4页“第七条第一款: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奖励企业(组织)10万元;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个人5万元”,意见为“是否过高,建议2万元”。
3.第4页“第七条第二款:已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再参加本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县政府对已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予以获奖最高级别的对等资金奖励。”,建议删除“县政府对已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予以获奖最高级别的对等资金奖励”。
(四)县交运局修改意见(是/否采纳)
第7页“第三条第(三)项: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建议增加“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县经信局修改意见(是/否采纳)
第7页“第三条第(一)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建议加上“节能”。
(六)县公安局无意见。
(七)县文广新局无意见。
(八)县环保局无意见。
(九)县旅游局无意见。
(十)县统计局无意见。
(十一)县商务局无意见。
(十二)县司法局无意见。
(十三)县安监局无意见。
(十四)县国税局无意见。
(十五)县发改局无意见。
(十六)县国资办无意见。
(十七)县水务局无意见。
(十八)县卫计局无意见。
(十九)县国土局无意见。
(二十)县教科局无修改意见。
(二十一)县住建局无意见。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