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复终字〔2018〕8号
申请人:蒋某,女,身份证号:********,现住开江县新宁镇**街**号。
被申请人:开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职务:局长
第三人:向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开江县公安局2018年4月26日作出开公(任)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