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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427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8-31     点击数: 人次

县商务局:

现将民宗外侨委员会在政协开江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外资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427号转办提案)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至地市(州)市场监管局登记,我局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为更好的服务我县需要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在日常登记工作中我局做好宣传、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指引外商投资者前往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现将开办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局职能职责,我局将积极配合外商投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我县外商投资企业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促进我县外商投资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联系人:行政审批股  付代鹏  15181886588)

抄送: 县委目标绩效办,县政协提案委, 民宗外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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