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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8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28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龙泉山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25524****

法定代表人:  刘兆平 

身份证号码:   513023********053X 

地址:  开江县永兴镇九社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你煤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煤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告知你煤矿陈述申辩权,你煤矿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煤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责令你煤矿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煤矿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煤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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