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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环罚字〔2019〕9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28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水务局:

社会信用代码: 11511423008826****

法定代表人:孙成勇    身份证号码: 513023********0034

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文化街40号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对你单位建设的开江县2017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9年5月16日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江环罚告字〔2019〕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主动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400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江县支行

户名:开江县财政局

账号:51610104000165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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