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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8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县90%的乡(镇)、10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乡(镇)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分布、受委托监护等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摸排,救助保护等职责,并将摸排出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录入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加强家庭监护法制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就学情况、监护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协调落实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监护人。 

  (三)落实部门联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督促检查、评估考核,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院等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做好发现报告、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监护监督、关爱救助、临时监护照料等工作。教育部门及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联控联保机制和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定期排查制度;指导加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协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完善教职工值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帮助留守儿童提高防范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公安机关要配合开展摸底排查,落实救助保护机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司法行政部门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结对关爱等服务。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自强教育,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服务;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五)建立控辍保学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教科局,教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弄清失学辍学原因,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
    (六)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要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及时按规定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责任。
    (二)加强关爱阵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乡村振兴等,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青少年服务中心(站)、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新增普惠性幼儿园,努力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妇女之家”等关爱阵地作用,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局牵头,教科局、公安局、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要明确1-2名农村留守儿童专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一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宣传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组织动员主流媒体及其他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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