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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函(B)

来源:县教科局     发布日期:2018-06-22     点击数: 人次

吴应京委员:

您在政协开江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分配机制的建议》(第42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对此提案我局高度重视,召集相关股室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川办发《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2009年,我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试行办法通知》(川教﹝2009﹞155号)以及达州市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了《开江县文教局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意见》(开文教﹝2009﹞29号),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进行考核,特别是在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考核要求,并提出了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倾斜的指导性意见。同时,在考核上严格要求各义务教育学校,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一是成立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学校教(职)代会的监督下,组织全校教职工围绕省市县有关绩效考核分配的文件精神,展开讨论,制定出既能维护学校稳定,又能激励教职工争先创优的学校绩效考核方案;二是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部分在绩效考核分配中教职工反映强烈的学校,指导解决矛盾。各义务教育学校2009年均完成了考核方案的制定,并随着时间根据政策发展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以致更加科学合理,有效促进了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吴应京委员,您分析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提出的几个建议都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上级收集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时,如实将这些建议反映上去。你提出的“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30%的比例”,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必须按照执行,而“寄宿制与非寄宿制学校”因工作量不同,而应该多奖励绩效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作为县级政府在政策层面上,目前只能将每年目标绩效考核总量的20%用于考核发放,来加大绩效考核的奖励作用。

关于你提出的“规模化学校与非规模化学校”工作量不同而奖励性不同的问题。我们按师生比配备中小学教师编制,其实也就是对教师工作量的一个认定,在我们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时,按照教职工数占80%,编制数占2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您说的“规模化学校与非规模化学校”工作量不同而奖励性不同的具体体现。

一直以来,在绩效考核方面,我们均要求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制定“学校绩效考试及分配方案”里,必须将师德评议与年度考核等纳入其中,对不合格人员实施一票否决,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吴应京委员,非常感谢你对我们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的重视,在工作中,我们确实存在着,部分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没有完全结合本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优绩优酬、奖勤罚懒的考核分配原则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吃大锅饭”现象仍很突出;有的学校尽管方案科学完善,但考核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缺乏过程记载,在期末公布考核结果时,对教职工说服力不够,在教职工心中留下绩效考核有失公平的阴影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在以后的绩效考核分配中:

一是将县级政府对学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的20%,纳入奖励性绩效考核发放,增加绩效考核奖的金额,加大绩效考核对教师的激励作用。

二是更进一步修订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绩效考核,按既定的办法进行绩效分配,有效促进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三是加强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过程管理和监督,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对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严格绩效考核分配制度,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四是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可按正高对应正处、副高对应副处、一级对应正科的办法核定总量。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提高到40%,以利充分调动教师职工的积极性。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县民办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政工人事股  黄德成    电话: 8223931



开江县教科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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