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县第十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06号建议办理情况(B)的函
符长均代表:
您在县第十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第106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农民专业社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属于形式审查,其后期经营监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里面的成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享有其权利和义务,并存在其独立的表决权,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不能代表其成员作表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专业合作社实名认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手机应用商店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变更(备案)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一是该申请案有权签字的自然人,二是该申请案中新加入的自然人,包括设立登记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的自然人。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备案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依规登记。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大力支持!
开江县行政审批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