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牵头修订了《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情况,落实新修订的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开江县人民政府2006年7月11日发布的《开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开江府办发〔2006〕67号)已不适用,必须要制订适合新形势下运行的规章制度,故我中心牵头拟草了《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以参照中央、省、市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中心初步形成了《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22日将征求意见稿发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15日由我中心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建议将《开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更名为《开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提高该办法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本管理办法中“县级储备粮”更名为“县级储备粮油”。
(二)因职能机构改革,建议将本管理办法中“县粮食局”更名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三)建议将第二章第七条县物价局负责县级储备粮价格监督修改为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价格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职责监督修改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职责监督。增加县级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指定一家符合农发行贷款资质的县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
(四)建议将第三章第八条在县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或通知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为通过符合国家政策的方式进行。
(五)建议将第三章第十条收购的县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修改为收购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国家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新粮,储备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新菜籽油。经过县粮食局粮油技师监测机构公正检验修改为经过国家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六)建议将第四章第十一条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县粮食局制定修改为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制定。
(七)建议将第五章第十三条稻谷2~3年,小麦3~4年修改为稻谷2~3年,小麦3~4年,菜籽油2年。轮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修改为轮空期为3~4个月。删除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八)建议将第五章第十四条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负责拨付,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修改为轮换采取总量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财政负责拨付,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粮油轮换后,承储企业根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核定的粮油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储备贷款。
(九)建议将第六章第十七条在县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修改为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十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总体说明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第二章部门职责,具体明确了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三章储备粮油的收购,明确了收购储备粮油的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储备粮油的储存,明确储备粮油所遵守的各项规定及条件。第五章储备粮油的轮换,明确轮换出库的要求、费用以及资金流向。第六章储备粮油的动用,强调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具体情况以及税收事务、价差亏损。第七章明确了损耗与损失的处理办法。第八章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制度。第九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做出了说明。第十章附则,说明了该办法的解释权及发布日期。
《管理办法》的建议发文机关
参照《开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发文机关,建议以开江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
开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