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涉及生命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等多方面,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为今后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提供了依据。
一、修改责任年龄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或者伤害,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文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对未成年犯罪仍以预防警示为主。
二、严惩金融乱象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高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取消罚金上限,新增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调整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惩处力度,并明确单位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第293条之一【寻衅滋事罪】 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第160、161、182条 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对象认定以及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提高刑期上限,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增加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
三、加大力度打击制售劣药犯罪
第141、142条 将制售劣药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且提高药品使用单位人员的责任,取消假药、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劣药的规定。
四、增加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
第299条之一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五、增加与生物安全法衔接的犯罪
第334条 新增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
第336条 新增非法从事人体基金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
第344条 新增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
六、打击“冒名顶替上大学”
第280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七、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高空抛物入罪
第133条之二 该规定降低了乘客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行驶行为的入刑点,该行为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第291条之一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保障疫情防控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拒绝执行县以上政府、疾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九、严惩性侵、猥亵未成年人行为
第236条【强奸罪】 增加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第237条【猥亵儿童罪】 明确和细化了犯罪行为和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