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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1〕11号

来源: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1-12-02     点击数:52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罚字〔202111

 

当事人: 开江县新知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1511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毛**  

住所(住址等): 开江县普安镇*************  

    2021年11月17日16时25分,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黄峥(执法证号:川S60220001)、梁维(执法证号:川S60220009)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开江县普安镇康力国际9号楼门市15、16号的开江县新知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办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图书零售,该场所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毛盛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行该书店货架上的《阶梯测试》(武汉大学出版社)共计20本,疑是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11月22日经鉴定,该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2021年11月23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毛盛红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开江县新知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事实成立,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5.《证据先行登记处理告知书》2份;6《证据先行登记处理物品清单》2份.7.现场检查照片10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投资人毛盛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调查询问笔录》1份;11.《关于提请对阶梯测试套丛书出版物进行鉴定的函》1份;12.鉴定函1份;1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1月24日,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阶梯测试》出版物20本、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1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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