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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2〕04号

来源: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4-21     点击数: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2〕04号

 

当事人:开江黎明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11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

住所(住址等):开江县新宁镇***********

    2022年4月1日,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公司使用教材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办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朱小梅,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开江黎明驾校培训学校 安全驾驶从黎明开始——科目一、科目四驾驶员考试题库(内部资料)》(无版权页、正面标注有名称、该校大门图片等,背面标注有地址、电话、邮箱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教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4月1日,我局将该教材样书送鉴定部门鉴定。2022年4月2日,经达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开江黎明驾校培训学校 安全驾驶从黎明开始——科目一、科目四驾驶员考试题库(内部资料)》系非法出版物。2022年4月2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4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梅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开江黎明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附送非法出版物事实成立,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5.现场检查照片4份;6.《营业执照》照片1份;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8.《调查询问笔录》1份;9.《关于提请对<机动车驾驶人综合考试题库>等出版物鉴定的函》1份;10.出版物鉴定书1份;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8日,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70本、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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