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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2〕06号

来源: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8-15     点击数: 人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罚字〔2022〕06

 

当事人: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11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

住所(住址等):开江县淙城街道峨城社区********

    2022年7月21日,县教科局、县文体旅游局等6个部门联合检查组,对设立在开江县淙城街道峨城社区滨江尚城2号楼3层1号的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组在该公司校长办公室发现有《少儿编程基础入门教材》《家庭教育指导书》《普通话水平培训教材》3种图书共计67本,均无版权信息,联合检查组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7月21日上午,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梁维(川S60220009)、张辉平(川S60220003)、崔仕平(川S60220010)在向负责人李明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名称为: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等。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少儿编程基础入门教材》《家庭教育指导书》《普通话水平培训教材》3种图书均无版权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2022年7月21日,我局提请达州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3种图书进行鉴定,2022年7月25日经鉴定,《少儿编程基础入门教材》《家庭教育指导书》《普通话水平培训教材》3种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2022年7月26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5日、8月8日,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明锐分别2次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3种图书系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离职员工,于2021年8月在网上下载内容汇编后,找印刷厂印刷装订,主要用于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内部员工交流学习免费使用,无违法所得,编印的图书具体数目和印刷厂记不清了。该开江县大成科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5.现场检查照片7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8.身份证复印件1份;9.委托书1份;10.《调查询问笔录》2份;11.《关于提请对<普通话水平培训教材>等出版物鉴定的函》1份;12.出版物鉴定书1份。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出版物67本、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8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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