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3〕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3〕01号
当事人:开江县宝泉水上乐园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11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蒋**
住所(住址等):开江县普安镇*******
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8日,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梁维(23140721031)、崔仕平(23140721030)在向负责人蒋代浩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名称为:开江县宝泉水上乐园,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游乐园服务、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3名救生员蒋永奥(511723200708090313)、颜嘉裕(511723200508254619)、郑长富(511723200512235816)均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游泳)。2023年7月18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2023年7月19日对开江县宝泉水上乐园负责人蒋代浩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开江县宝泉水上乐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事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一事供认不讳。
开江县宝泉水上乐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事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5.现场检查照片3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经营者蒋代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8.《调查询问笔录》1份;9.《劳动合同》2份。
你(单位)从事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 8 月 14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