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文综罚字〔202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开江县凯撒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151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开江县新宁镇*********
2023年9月16日,开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梁维(23140721031)、朱宏益(川S60220012)在向负责人张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场所内共有壹佰叁拾台电脑,检查时发现61号纪委上网的胡某、62号机位上网的周某、谭某疑是未成年人,后经执法人员核实,上述叁名上网人员均属未成年人。 2023年9月18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2023年9月18日对开江县凯撒网络会所负责人张杰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事供认不讳。
开江县凯撒网络会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4.现场检查照片4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经营者张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8.《调查询问笔录》1份。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