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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01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制定的依据

《实施意见》拟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 号)文件精神。

《实施意见》拟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自国家储备林一二期项目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林权流转工作,批示指出我中心抓紧代拟草《指导意见》。县政协副主席朱彬多次带队到项目涉及乡镇(街道办)及村社进行调研,进行政策宣讲和收集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中心于2023年10月初代拟了《指导意见》, 并送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征求意见,并参考反馈意见和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 号)文件精神进行修改。在2023年12月29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贤波对《指导意见》进行阅示,县林保中心根据批示精神进行修正。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流转条件;流转方式;项目投入;林农收益;工作要求等5个方面内容。

流转条件明确提出:以我县国土三调数据成果和“三区三线”规划为依据,结合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布局在全县现有人工商品林区内,并遵循森林分类经营原则。

流转方式细化为集体经营林权流转、家庭承包经营林权流转、国有林地、特殊情况的林权处置4种情况。

项目投入明确提出:在流转期限内,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作业设计对项目建设的林地进行建设,并承担所有费用(不含林木采伐费用);林农不承担项目建设费用。

林农收益分为:流转林权定额收益、管护林地定额补助、采伐林木收益分配和务工劳务收益4个方面。

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在第二次方案讨论会议中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要求提到,工作经费从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按不超过30元/亩的标准统筹保障,涉及工作专班、业务部门、企业的工作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的工作经费分阶段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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