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总投资1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购置的构建筑物。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债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政府授权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八)县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九)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
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规则,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开江府发〔2018〕6号)。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五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分别按职能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县发改局负责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及时将各项目业主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负责组织编制下达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筹备召开基建联席会;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综合验收及后评价;参与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预算、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预算控制价、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用款计划、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等,参与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三)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等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监委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县司法局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科局、县气象局、县档案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七)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申请,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后选取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编制全县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上级已批准下达的项目直接进入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在11月30日前按程序集中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明确下年度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年度计划投资额(县本级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按程序报县人大、县政协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对未列入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增补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未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新开工计划。
对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提供除县级政府性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项目业主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项目(含联合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每年7月,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集中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二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复(含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相关规划或文件等)向县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县发改局依据审批权限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转报,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业主依法确定设计单位。
第九条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应在5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项目的选址情况、占地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等内容分别报告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并按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申报用地预审,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消防、环保等因素。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意见书、完成用地预审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用地预审,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县住建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业主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县住建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需提交县规委会审定的,以县规委会审定的为准)和用地预审意见,县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方式。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业主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县发改局审查项目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直接工程费用+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业主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第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方案,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业主编制工程预算。县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报经基建联席会议审定后,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核。
项目预算评审控制价中原则上不出现暂估价,在评审过程中若发现项目所含部分材料或工程价格在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所公布信息价中找不到对应项的,形成询价清单,由评审中心组织项目业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开展材料或工程询价,各询价单位在评审中心提交询价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询价并分别出具询价意见,送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汇总各方意见,形成一致询价意见后作为对应的预算控制价格。
第十八条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
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程序审批。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性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二十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参与审查工作。评审专家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限时办结制。
经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后,审批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并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县行政审批局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建立统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服务范围。
推行同一阶段事项网上一次性多部门同时备案或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和技术人员以及项目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等需申报资料。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完成时限,由县行政审批局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业主。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报告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
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在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后,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开展一次性联合技术审查。县行政审批局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审会议相关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联审会议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各职能部门分别明确本部门审查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业主。
第二十三条 推行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
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全县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业主可提出委托代办事项申请,实行代办服务。
县行政审批局设立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室,负责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并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
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室承接代办事项后,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指导项目业主准备申请材料、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审查和评估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第四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建设,可由县政府指定县代建办、城普公司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需组建项目法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中选)单位,属于抽签法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禁止将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或采用打捆、改变资金来源等方式规避抽签法招标。
招标人是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即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道路等公用工程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情况说明,作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办理的审批前置,推动项目尽早达到开工条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开江县机关事业单位重大合同管理办法》(开委办发〔2017〕59号),签订后的合同须报该项目主管部门、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备案,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由金融机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监理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计量客观真实,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节省投资的合理建议。
(二)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工程计量不实的工程不得签认,同时应责令其返工或更正,并及时向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监理费的结付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控制挂钩。监理单位签证的项目,经审价机构审核后,发生核减内容部分,按核减率相应扣减监理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因监理单位违反签证规定造成项目审价核减率超过10%以上的,取消该项目监理单位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理资格并按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三十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者因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增加(或减少)的,实行现场签证,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新增材料、经认质认价超暂估价的材料;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三条确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签证前,项目业主应向县政府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需现场签证的事项、设计单位提供的书面变更理由、变更工程估算等),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一同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核实,提出审核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意见,填报《开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县政府提交的变更申请及领导批文;
(二)需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调整明细表;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变更部分);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程序:
(一)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含10%),由项目业主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就设计变更对工期、进度、质量、费用的影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通过后,经现场签证监督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现场核实确认后由项目业主落实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图纸、现场签证表。县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申报变更材料和现场签证意见,进行预算评审,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同一项目累计签证5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列基建联席会议议定。
(二)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项目业主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就设计变更对工期、进度、质量、费用的影响进行初审,经现场签证监督组现场核实确认后由项目业主落实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图纸,编制投资预算,送县财政评审,报基建联席会议议定批准同意后,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三)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须有纸质资料,若遇紧急情况须在事后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现场签证监督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说明设计变更的理由。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业主应负责收集整理、存档备份所有纸质资料。
以肢解工程增加工程内容、压低增加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新增投资审查或工程新增投资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确认,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财政评审时不予认定,移交纪委监委、司法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后对增加的工程款据实结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清单计量、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或暂估价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业主初核后经县财政局确认后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或公示;超出暂列金范围外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签证或询价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三十七条 严格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
项目决(结)算报审资料达到审查条件后,审计部门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审计。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业主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监督管理部门及环评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气象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三十九条项目业主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项目业主在拨付工程款时,须施工单位出具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须委托项目业主代付民工工资,在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后,项目业主方能拨付剩余工程款。
第四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县财政局管理,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行分期拨付。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县财政局应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业主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比选)而未进行招投标(比选)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项目业主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招标、比选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业主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向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发改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后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凡政府性投资项目从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项目档案完整无缺。
第四十五条相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业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性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会计、审计、造价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本县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以及概算、预算、结(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投资10%以上、审减率20%以上或项目结算投资超过预算投资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基本建设程序,行业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2012年10月24日开江县人民政府令第4号《开江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2015年4月27日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函〔2015〕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