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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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江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县煤矿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开江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开江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发〔2021〕15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应急管理局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江县范围内派驻煤矿企业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每个煤矿派驻1名或者2名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换,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煤矿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依法办矿,监督检查正常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情况和正常建设的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有效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检查“五长”、副总工程师、“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与在岗情况和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严格按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建设,监督隐患整改的煤矿按照限定的作业范围、限定的作业人数进行井下隐患整改,监督长期停产停工煤矿不得擅自复产复工。

(四)监督所驻煤矿落实“以风定产”、“定岗定员”制度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下作业人数组织作业,并从入井登记、矿灯发放、自救器发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控每班井下人数。

(五)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备案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督促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加强井下密闭动态变化管控。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火工产品井下炸药库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所驻煤矿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督促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

(八)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定期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进度情况。

(九)监督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综合信息 化管理系统。

(十)监督所驻煤矿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停电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异常涌水、汛期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十一)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十二)及时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主要负责人变更、承包 分包等情况。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参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二)有权掌握和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设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根据煤矿企业管理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有权 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监员每天如实填写《驻矿日志》,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每周五和每月底前书面报送所驻煤矿的周、月工作报告,并将每月工作报告抄送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驻煤矿“采、掘、机、通、运、排”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落实”原则,督促煤矿企业整改。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监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2人驻矿的煤矿必须保证每天至少有1人在矿,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四)驻矿盯守制度。严格落实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制度,坚持24小时驻矿,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原则上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五)班前会制度。驻矿安监员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特殊情况除外),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请销假制度。驻矿安监员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人签批,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应急管理局煤监股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驻矿安监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七)所驻煤矿与驻矿安监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须申请回避,请求重新安排。

(八)上班前及上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每年到有资质的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接受为期一周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县应急管理局每年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为期两周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考核按日常履职考核、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进行。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日常履职考核: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实施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汇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日常考核不合格。

(一)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低于15次,少一次,扣5分;

(二)未能及时制止煤矿企业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擅自启封井下密闭的,一次分别扣10分、15分;

(三)不能在现场监督解决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一次扣5分;

(四)下井前及工作期间饮酒的,一次扣15分;

(五)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一次扣15分;

(六)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一次扣5分;

(七)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3次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扣10分;

(八)发现所驻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扣15分;

(九)所驻煤矿矿级领导未带班下井、未与工人同进同出,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十)发现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十一)监管矿井发生一般轻伤、重伤事故,分别扣10分和20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驻矿安监员日常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以安全风险奖励金为依据,考核划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为100分,称职为70分以上,不称职为70分以下,考核结果由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一)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督促煤矿隐患整改效果明显且安全状况取得明显好转。

(二)称职: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称职: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所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及时发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煤矿整改到位,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年度考核优秀的;

(四)其他奖励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驻矿安监员奖惩制度,通过实行每月工作补贴和安全风险金制度,实现对驻矿安监员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每人每年缴纳5000元风险金(年终考评合格者,所交风险金可结转为次年风险金;考评不合格者, 风险金不予退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每月按750元标准发放工作补贴(不含下井补贴、交通费和电话费)。

第十八条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所驻煤矿矿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年终由县人民政府按所交风险金6倍标准给予每名驻矿安监员一次性安全奖励;驻矿安监员所驻煤矿全年发生1起瓦斯、水害或其他一般伤亡事故的,取消全年风险金奖励;因监管不力、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九条驻矿安监员未按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抵扣每月工作补贴:

(一)未严格履职,每月下井次数未达到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100元工作补贴,扣完为止;

(二)每月按要求参加所驻煤矿班前会10次(特殊情况除外),少一次扣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三)每月未按规定时间按报送资料的(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50元,月末在工作补贴中抵扣。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驻矿安监员工作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申请,以专项补助形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月工作补贴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给驻矿安监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越权行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隐瞒所驻煤矿事故;

(四)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出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有领取煤矿“工资”、收受煤矿好处费或红包现金等“吃、拿、卡、要”行为的。

有前款第(七)项所列行为的,一次性扣除当月工作补贴, 给予留用半年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 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驻矿安监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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