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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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稻渔农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参照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呆账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六)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七)依照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实施。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应当依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报县国资中心审批,并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不满3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审批。

(二)资产报废、非货币性资产报损。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不满2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报损。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不满1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中心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或县国资中心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核销相关资产卡片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无主管部门报国资中心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报送县国资中心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县国资中心审核、审批。

(三)审批。县国资中心对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对资产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按照审批权限,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或报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处置。经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处置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其中:资产无偿转让的,资产接收方、转出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资产有偿转让的,资产转让方应当严格按照公开程序组织实施;车辆、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报废的,资产报废方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五)调整账务。资产处置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的处置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后,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一节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由县级跨级次无偿划转给上级的,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包括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转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县国资中心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县国资中心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置换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置换,应当以县国资中心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报废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继续使用。

未达报废年限但需进行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鉴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六)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及申请文件;

(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交县国资中心,由县国资中心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价值是指单项资产的价值,批量价值是指同一批次处置资产的价值。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是以资产的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docx

          2.开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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