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来源:县国资办
发布日期:2018-11-01
点击数:人次

各所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精神,按照《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江委办〔2018〕163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执行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国资系统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幸福美丽开江贡献力量。

二、实施惩戒内容

(一)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针对拟提拔的国有企业干部,在查核履行党建责任(党员义务)和脱贫攻坚责任的同时,查核个人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如果存在失信现象,则不予提拔。

2.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参考。

3.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授予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取消。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评先选优。

(三)从事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个人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股权)等国有产权交易。

三、工作要求

各所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关于诚信开江建设的决策与部署上来,加强联动,形成对被失信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的有效联动实施和绩效反馈机制。各所属企业要建立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利用宣传栏、网络等新媒体,深入宣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信用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定期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切实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加快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具体改革事项清单”及完成进度安排

                      

                                                                                 开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具体改革事项清单”及完成进度安排.docx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