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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政协开江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7号提案的答复函(B)

来源:开江县治理办     发布日期:2020-08-13     点击数: 人次

尊敬的陈俐静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关心关注!

您在政协开江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087号提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的建议》,针对我县户外广告的管理中尚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的确,我县在户外广告的管理上,一是存在多头管理,以致管理混乱;二是乱设置以致监管不严;三是现设置的实际效果差,以致档次不高;四是影响观瞻,以致存在安全隐患。

其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该条释义明确规定:本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立法中摈弃了过去将城市、乡村一贯分割范围立法的弊端,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了新的规定,废止了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因此,本条规定的审批主体是“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指依法按以下范围、类别确定报批:(1)在城乡规划区内独立于建筑物外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凡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设置区域,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且无异议的,均应依法办理。(3)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特征、特点,其规格一般不低于3米(长度),用钢结构制作。(4)建设单位应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建设单位尚需制定定期巡检、保证使用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县治理办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执行,对尚存在的具体问题,按照您的建议,本办已于2020年5月26日召开专题会。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大型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大型户外广告管理法治化、审批制度化、标准规范化、效果长效化。二是全域核实。对不规范的破损广告、牌匾,制定了整治计划方案,列入了日常工作监管内容。三是开展集中整治。对未经审批、审批过期、陈旧破损、制作低劣、断亮缺字及影响景观效果、视觉观瞻的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宣传条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拟于11月前全面完成,现已全面完成城普区域的整治,拆除了未办理任何手续、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和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的大型户外广告牌22块。四是完善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规划标准,做到整体协调、景观美化。五是保持户外广告监管严管态势,对未批先建、建后不完善年检制度的,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拆除。对2011年、2012年已建成的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拟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完善续签合同,并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标准收取追缴费用,确保管理费用不流失。

再次感谢您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关心!诚邀您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尚存在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承办人:孙仁伦;联系电话:15775668222 )


                        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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