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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民政局关于县政协第十四届第三次会议第94号提案的答复函(A)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7-04     点击数: 人次

陈俐静委员:

  您在县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利用村规民约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思考及建议》(第9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是推行村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为了扎实做好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工作,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确保村规民约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推进有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进一步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强化其对各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确保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能有效推进,使村规民约成为推动依法治县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的重要抓手。

  (二)把握原则,确保内容合法合理。一是及时督促各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责令改正,坚决杜绝村规民约中包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二是及时督促各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村规民约内容脱离实际的及时纠正,确保村规民约既突出特色,又立足实际,凸显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使之易记、易懂、易行,同时将村规民约作为推进基层移风易俗工作的重要载体,有效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破除婚丧陋俗,遏制不良风气,确保基层治理更加有序、基层风气更加纯正,民风更加淳朴。

  (三)严格程序,确保环节合法合规。及时督促各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审查,重点聚焦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的酝酿准备、宣传动员、组织起草、意见收集、草案形成、表决通过等环节,对闭门造车、独断专横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要坚决摒弃,

  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能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充分体现群众多数意见,使村规民约成为大家共同制定、共同认可的约定。

  (四)严格执约,确保实现长效管理。一是倡导各村民委员会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院坝会等形式,对村规民约进行宣讲;二是鼓励各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几名公道、正派、有信誉、有威望的村民代表组成村规民约监督、处罚组,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处理处置违规违约现象;三是鼓励村级党组织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村组党员带头执行村规民约,并通过村民会议、民主评议等活动,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村民予以批评并督促纠正,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基层治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政权区划股  程勇  电话:1367829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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