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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开江县治理办     发布日期:2022-01-24     点击数: 人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助推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一)成立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统筹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任务分工、属地管理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落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要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健全目标责任机制

(一)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由县委、县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月通报、季考评、年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依据。对完成年度目标、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严格实施问责。

(二)建立领导联系、部门挂包制度。城区建立县级领导任“总片长”包片、县级单位为“片长”挂包的“片长大包干”制度,按街巷划分责任段,负责城区文明劝导和责任街日常监管工作。乡镇建立县级领导联系,乡镇班子成员包片、干部包街包村、村干部包社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责任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保障性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及各类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县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街道)及业主单位负责;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县城建成区街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住建局负责。乡村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和责任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确定。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对责任区和挂包责任段定期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三、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

(一)工作要求。利用新闻媒体、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宣传栏、信息、宣传资料、院坝会、村村通等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整治标准及先进典型,曝光“脏、乱、差”问题。通过开展“门前三包”“七进”等活动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全域覆盖、全面动员、人人参与,达到全民共治共护共享,实现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城乡环境。

(二)责任划分。新闻媒体宣传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公益广告宣传、设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曝光台》,公开曝光不讲文明、不爱卫生的行为及违法违规典型事例;县委宣传部(网信中心)负责通过开江发布平台宣传城乡环境正反典型事例;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LED滚动播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内容或在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各乡镇(街道)负责县城建成区外的户外广告;城区各“片长制”责任单位负责对各自责任区域商(住)户的“门前三包”工作的宣传,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和商(住)户的“门前三包”工作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容貌秩序管理机制

(一)建(构)筑物立面

1.整治要求。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人行道、消防通道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2.责任单位。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住建局配合;县城建成区以外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消防通道整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

(二)管线和线缆

1.整治要求。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广播电视、电信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2.责任单位。由县住建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城普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公司、广电网络、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产权单位负责各自管线或线缆的规范建设管理,县经信局、县文体旅游局按照职能职责统筹行业单位的管线整治。

(三)标识标牌

1.整治要求。利用城乡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各类广告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2.责任单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由县公安局负责;街道及巷牌、路牌由县民政局负责;县城建成区交通标示牌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国、省、县道标识牌由县交运局负责,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乡、村道由当地政府负责,旅游景区道路由县文体旅局负责,门牌由当地政府负责;楼房栋号由物业小区的物业公司或社区负责。

(四)公共设施

1.整治要求。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福利彩票销售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报刊亭、福利彩票销售亭不得在县城建成区主干道上设置。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2.责任单位。体育锻炼器械设置由县体育中心按规划设置,当地村、社区负责维护管理(县城建成区滨水景观、橄榄广场由县体育中心管护);报刊亭由县邮政公司负责按规划设置管理维护;福利彩票销售亭由县民政局负责按规划设置管理维护;县城建成区道路雨污管井盖维修更换由县住建局负责,水、电、气和弱电等通信井盖由所属相关产权单位负责,经开区道路井盖维修更换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各封闭小区道路井盖维修更换由所属物业公司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负责,各场镇井盖由各乡镇负责。

(五)公共场所

1.整治要求。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车站、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绿化、美化、亮化品质,保持良好秩序,塑造城市形象。

2.责任单位。由相关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行业管理单位负责。

(六)车辆管理

1.整治要求。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脏车不得入城。

2.责任单位。县城建成区停车场点规划设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乡镇停车点规划设置由乡镇负责;机动车管理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乡镇配合,规划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非机动车管理,县城建成区内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以外由乡镇负责;客运车、出租车及非法营运车辆由县交运局负责整治,县城建成区班线客车上下旅客站点(棚)由县交运局按规划设置并负责监管。

(七)集农贸市场

1.整治要求。合理规划布局集农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2.责任单位。集农贸市场规划设置由县商务局负责;县城建成区集农贸市场内秩序由县市监局负责,集农贸市场外秩序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八)园林绿地建设

1.整治要求。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2.责任单位。县城建成区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县城建成区以外由乡镇负责监督管理。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道路桥涵

1.整治要求。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抛洒滴漏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2.责任单位。国、省、县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由县交运局负责维修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桥涵、经开区道路已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维修和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和管护;南北环线由县交运局负责维修和管理,县城建成区封闭小区道路维修由所属物业公司负责,村、社道路由乡镇(街道)负责维修和管理。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国、省、县公路由县交运局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建成区内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场镇及村社道路由各乡镇(街道)监管。

(十)建筑施工场地

1.整治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不得占用道路;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2.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按整治要求落实。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十一)广告牌匾

1.整治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建设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杜绝跨路跨街设置龙门架、充气拱门等广告。

2.责任单位。县城建成区街道、商业场所、办公场所、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广告牌匾及附属在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管理和整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场镇、农村及附属在建筑物的广告牌匾设置、整治和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国、省、县道路用地范围内广告设置由县交运局负责。

(十二)城乡水域水体

1.整治要求。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2.责任单位。宝石水库、明月水库水域水体由县水管处负责;老河堰水库和明桥水库水域水体由县水务局负责,其它小型水库及乡镇河流、塘、堰等水域水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县城建成区水域堤岸绿化、卫生由县住建局负责,河道维修及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由县水务局负责。          

(十三)乡村风貌建设

1.整治要求。乡村风貌建设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公共广场、娱乐设施、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2.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村建房图集,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经信局、县文体旅游局等部门配合,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

五、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一)整治要求

1.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2.集农贸市场内要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城镇集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生、熟食品分区经营。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3.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4.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5.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6.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理的方式,统一运至县垃圾填埋场处理。

7.餐厨垃圾推行无害化处理,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工作。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

9.禁止向河道和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河湖沿线的河岸、临河边坡上杜绝堆放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建筑淤泥及农作物,及时清理河道的竹木枯枝、漂浮物、废渣、垃圾等,水源水库禁止网箱养鱼和肥水养鱼。

10.畜禽养殖场要规范储存、处理、排放畜禽粪便和生产用水,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二)责任划分

1.县城建成区主次干道、叉街小巷、广场、停车场、河道(东至三里桥加油站、西至翻板闸、南至大西桥)、普安场镇主街、经开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由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淙城街道负责公共区域以外的社区内物业小区、楼、院、坝、路的日常保洁和监督管理;普安镇负责场镇主街以外的保洁和监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院、坝、住宿楼的清扫保洁由所在单位负责;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县住建局、淙城街道负责督促建立垃圾中转站和管理机制,保洁由物业公司具体落实;集贸市场内由县市监局负责督促业主保洁,市场外临时饮食摊点、农副产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卫生由设置单位负责监管,县住建局负责清运;场镇、农村公共区域保洁清运由相关乡镇、村负责,村每周组织保洁员开展至少一次以上保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2.县城建成区及普安场镇主街的路灯、景观灯、垃圾箱、防护栏、隔离栏、道路指示牌、摩托车及自行车停放围栏等市政设施的清洗保洁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及经开区行道树的清洗维护由县住建局负责,普安场镇主街行道树的清洗维护由普安镇政府负责,确保清除的园林杂草、修剪的废弃枝叶及时清运;交通标识牌、公交站台等保洁维护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运局等设置单位负责;邮政亭、福利彩票销售亭、各种线缆箱柜等设施的保洁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居民、商业户卷帘门的清洗由居民和业主负责,淙城街道、社区和“片长大包干”单位负责督促。

3.县城建成区和国省县道两旁车辆修理、装饰行业及国省县道两旁车辆清洗行业由县交运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车辆清洗行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县商务局负责,当地党委政府配合;县城建成区入城车辆的车容车貌及脏车入城的治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交运局、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

4.对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5.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地点倾倒,乱倾倒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建成区以外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由县市监局负责监管。

6.县住建局制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指导小区、楼院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督促物管企业、楼院搞好小区环境卫生及公共照明设施维修和清洁工作。

7.交通运输噪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餐饮行业产生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噪声由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生态环境局配合;工业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等整治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由县文体旅游局负责监管,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局处罚。

8.河湖(城区河道除外)卫生由县宝石水库管理处、县水务局(河长办)、各乡镇(街道)负责。宝石水库管理处负责对明月水库和宝石水库的白色垃圾、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老河堰水库和明桥水库的卫生由县水务局负责,其它小型水库、河流环境治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县水务局(河长办)负责指导和监督。

9.扬尘治理按照区域和行业分别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等负责。

10.在物业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在社区、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流放犬只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畜禽养殖场监管由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乱排、直排的由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12.有下列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在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乡村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2)从车辆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从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乡村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3)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乡村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4)在非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由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5)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县城建成区内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乡村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6)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由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7)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国、省、县道由县交运局依法查处,场镇和农村道路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六、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机制

(一)整治要求

1.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农贸市场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2.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要逐步改造达标。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3.全面完成县城建成区和乡镇场镇地下污水管网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4.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5.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置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6.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7.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二)责任划分

1.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及质量监管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各乡镇(街道)配合。居民小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及各类管线建设由县住建局负责规划设计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县城建成区公共场所各类管线建设工地容貌秩序由县住建局监督;城乡环卫设施由县住建局和乡镇负责监管。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2.城乡公共厕所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内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外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3.县城建成区和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由县住建局牵头,维护和管理由有关建设和运行单位负责,乡镇(街道)配合。

4.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建设由县住建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负责;餐厨垃圾处理站建设由县住建局牵头,维护和管理由有关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负责。

5.城市规划区内车辆清洗站、点的设置,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落实。

七、建立健全绿化管理机制

(一)整治要求。重点对县城建成区主干道、公园、广场、乡镇场镇以及国、省、县、乡村重点道路两侧进行绿化、保护和管理。绿化以防风固土、绿化美化环境为主。

(二)责任划分。县城建成区由县住建局、淙城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国、省、县干道由县交运局负责监督管理,场镇和乡村由乡镇负责监督管理。对毁坏、盗伐公共绿化林木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负责依法查处。

八、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

(一)整治要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市和家庭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清洁、包绿化、包市容。

(二)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责任单位。“片长大包干”责任单位。

(四)管理措施

1.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社区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落实情况每周巡查,并解决环境秩序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县城建成区各社区要及时向淙城街道汇报,淙城街道汇总后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县城建成区以外社区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2.实行电视公开曝光制度。县级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暗访,对“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单位(门市)”进行电视公开曝光。

3.考核问责处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经营门市、工商个体户、居民户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县城建成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县城建成区以外由乡镇监管。社区有责任和义务对“五乱”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九、建立健全乡镇场镇、主干公路、农村环境管理机制

(一)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十个治”举措,即:治乱搭乱建、治乱停乱放、治乱堆乱码、治乱贴乱画、治乱牵乱挂、治乱植乱种、治房前屋后、治畜禽散养、治污水垃圾、治危旧房屋。场镇达到“十个好”标准,即机构建设好、垃圾解决好、污水处理好、场镇绿化好、街道整修好、广告管理好、车辆停放好、经营秩序好、三包落实好、习惯培养好;农村达到“七个好”标准,即:环境护好、家具摆好、衣被叠好、农具放好、柴草堆好、畜禽管好、卫生搞好。

(二)整治要求

1.场镇

(1)卫生。全面清除场镇大街小巷、场镇周边及沟渠、房与房之间巷道的垃圾、杂草及废弃堆码物。规范整治场镇出入口环境卫生,禁止乱堆乱码和乱倒垃圾建渣,杜绝杂草丛生,道路两侧闲置空地一律用常绿矮株灌木和花草绿化,杜绝逢乱就打围遮挡遮丑现象。

(2)秩序。逢集日所有商铺不能占用行车道经营,所有流动摊贩在农贸市场和规划区域的施划线内经营,原则上不占行车道经营,场镇主干道路和过境道路不规划集市;无集日所有商铺不能骑门占道经营,流动摊贩归区经营;杜绝撑杆搭棚和搭建蓝色彩钢棚,禁止屋顶违法建设,场镇大街小巷不得搭建影响市容观瞻和行人通行的永久性和临时性构建筑物;清理人行道上堆放的杂物、花钵、石头、水泥墩、废旧轮胎、木材等,清除杂草和树池内种植的蔬菜,杜绝在行道树上挂放生产生活日常用品;店招门牌美观协调、保持完好,所有标语广告上墙规范张贴,杜绝跨街和行道树间悬挂,杜绝在场镇主街和跨街设置充气拱门,清除外墙、楼道、电杆桩“牛皮癣”小广告,杜绝橱窗内张贴杂乱无章广告;所有建筑工地务必规范打围作业,建材要堆码有序及时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务必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施工;车辆停放有序(头外尾内或同向停放),合理施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场镇主街、过境道路及狭窄人行道不施划停车位。

(3)线缆。全面规范整治场镇线缆,及时清理拆除废弃多余线缆,杜绝散乱线缆、过街飞线和“蜘蛛网”,场镇架空线缆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采取隐蔽措施。规范整合场镇涉水、涉气、涉电等管网开挖铺设工程,杜绝重复开挖和在重大节假日开挖。

2.公路沿线

(1)环境卫生。落实公路路段管护责任,县交运局、沿线村社区安排保洁人员和监管人员做好公路及路外保洁和监管,及时清理公路边沟和视线内垃圾、路肩白色污染和有色围挡,需要围挡的农作物一律采用绿色网或栅栏进行规范围挡,及时清扫公路路面,定期清洁护栏灰尘泥土,保持公路路面和护栏长期干净。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桶常态保持干净整洁,杜绝垃圾桶摆放在公路上和乱摆乱放,每天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转运时飘洒遗漏污染公路。

(2)容貌秩序。拆除公路沿线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对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进行规范,做到临路建筑无破损和残垣断壁现象,房前及侧前方禁止违规搭建鸡鸭棚、柴草棚及功能用房,偏厦外观协调美观,杜绝直接用柴草和塑料膜做遮挡,杜绝用蓝色彩钢棚违法加固和装饰房顶。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堆码石材、木材、建材、秸秆及倾倒建渣和废弃物,杜绝在公路两侧行道树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搭竹木架,公路沿线住户院坝杜绝堆码工程材料。杜绝在公路路域范围内占道施工、乱停乱放,杜绝马路市场,严格整治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和抛洒滴漏。全面规范硬化公路沿线施工场地、堆码场、停车场及其平交出入口,杜绝车辆及农用机械带泥上路。倡导住户院坝车辆按照头外尾内垂直于公路有序停放。

(3)标识标牌和广告标语。清理公路沿线非公路标识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规范公路沿线标识标牌,统一规格、样式和色调,对交叉路口和路段多个标识标牌进行统筹整合,杜绝散乱杂,及时更换和补齐沿线缺损标识标牌,确保标志标线齐全完好。禁止乱贴、乱画及跨路设置标语广告、行道树间悬挂标语广告,杜绝电杆桩上设置道旗广告标语,商业广告应当按程序审批设置,风格统一,保持广告大小与房屋外墙协调。

(4)绿化。落实绿化管护人员及责任,保持现有绿化树木,及时补栽补植、浇水修剪,确保公路沿线绿化完好,禁止任意砍伐树木树枝,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裸露空地、企业门前裸露空地、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裸露闲置空地因地制宜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种植常绿矮株灌木和花草,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杜绝杂草丛生、乱堆乱码、乱植乱种。规范设置公路两侧花台,做到美观协调安全,花台内杜绝种植蔬菜和作物。

(5)企业。做到打围施工作业,规范设置围挡,所有围挡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高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影响公路行车视线,砖砌围墙要搓沙上墙且美化,杜绝墙上乱贴乱画乱挂,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和设置冲洗平台,杜绝带泥上路,围墙与公路间裸露空地全部绿化,杜绝乱堆乱码,禁止企业乱排污水和有害气体。

(6)线缆。规范公路沿线线缆,及时清理废弃线缆,杜绝散乱网线和“蜘蛛网”。

3.农村公共区域。农村道路河湖沿线及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残垣断壁现象,无白色垃圾、残渣枯枝、有色围挡。路面干净无灰尘,路肩亮、水沟通,垃圾收集点及周边干净,设施摆放整齐,无垃圾爆满现象,杜绝在公路沿线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杜绝在农田、荒野焚烧秸秆和垃圾;河道内水质清澈,无生活污水、畜禽粪水等直排河道,禁止生活、建筑垃圾等下河。

4.农户室内室外。房前院坝干净整洁,无明显尘土,房屋周边无杂草丛生,无乱搭乱建,无柴垛(草)、淤泥、杂物乱堆乱码,无污水横溢;室内地面干净,物品陈放整齐,做到家具摆好、衣被叠好、农具放好;屋后柴垛(草)等物品整齐存放;禽畜全部圈(拴)养;厕所便池清洁卫生,无池外粪便。

(三)责任划分。各乡镇场镇、农村、农户房前屋后和国、省、县道公路沿线用地范围以外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国、省、县道公路沿线用地范围以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县交运局负责实施。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公路沿线工业企业,规范废弃、闲置及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对正在使用的办公及生产建(构)筑物进行美化,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等部门按要求承担行业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与县文体旅游局组织、督促线缆部门清理规范公路沿线及场镇线缆,开江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网络、明月电力公司等单位承担具体整治工作。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县交运局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整治车辆非法改装,治理货运车辆飘散遗洒,杜绝车辆带泥上路,改善公路行车安全环境。

(四)管理措施

1.严格推行“四到位”责任机制,即:主要负责人抓总到位、分管负责人把标准到位、包片负责人抓面到位、村社区主责到位。

2.常态坚持“三解决”工作机制,即:乡镇主要负责人每季一次巡查解决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每周一次巡查解决面上问题、村社区专人常态巡查解决具体问题。

3.严格落实层层监督管理机制。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每周收集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向主要负责人专题报告相关工作情况。村社区书记主抓,专人巡查整治,及时反馈信息,每周对村社区公共区域保洁及居民环境卫生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村保洁人员对责任段实行每周至少一次保洁。

十、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财政预算经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二)严格经费管理。规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所收费用要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队伍建设机制

(一)加强保洁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城镇环卫队伍力量,配齐村(社区)保洁员,所有道路、河流及公共区域全覆盖保洁,负责清理责任区域内杂草、垃圾、灰尘、枯枝落叶及大件废弃物等。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乡镇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机构,整合执法力量,建立乡镇城管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

(三)加强协管队伍建设。聘请下岗职工、退休职工和城乡低保对象等担任交通协管员和卫生监督员,加强对背街小巷、主街主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交通秩序和卫生的监督和劝导,监督制止不文明言行。

(四)责任划分。县城建成区保洁员配备由县住建局负责,督促保洁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配齐保洁人数;乡镇场镇和农村保洁员配备由县就业局负责,各乡镇(街道)配合。健全乡镇城乡环境治理机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乡镇履行主体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县委编办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协管队伍建设由县人社局统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履行主体责任。

 

附件:1.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评及问责办法

2.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考评细则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评及问责办法.doc

 附件2开江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考评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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