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网络理政 / 征集调查 / 民意征集

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开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3-20     点击数: 人次

​  《开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20日—2026年4月19日。社会各界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反馈至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站。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13408192878

  电子邮箱:372442689@qq.com



开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0日


《开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开江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区域范围内村民建房事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规范有序建房,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共建美丽宜居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组织开展违法查处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巡查信息员制度,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巡查信息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公安、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在符合县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

  (三)依法报批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原址翻建)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四)耕地保护原则。农房建设应当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各村社村民建房向中心村、新村聚居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集聚。

  第特殊区域选址要求。

  (一)铁路、公路两侧控制范围:严禁在铁路、公路两侧夹道新建农房。对在铁路、公路两侧选址新建房的,必须距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30米外,立交桥50米之外,距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外不低于20米、15米、10米、5米、3米外。

  (二)水库库区控制范围: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库区护岸线)以下禁止建房,枢纽部分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含溢洪道)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理保护范围。

  (四)气源区控制范围:距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75米外,距气井井口装置中心半径100米外;100人以上居住区距天然气站场40米外,100人以下的散居民房屋距天然气站场35米外,距放空火炬120米外。

  (五)电力线路通道范围内禁止建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六)距离加油站水平距离25米外,加气站水平距离30米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厂房、仓库水平距离100米外。

  (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修建任何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筑或设施。

  (八)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之内建房。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房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在旅游规划区建房需要符合旅游规划,并送旅游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九)不得在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活动断裂带和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及影响区域建房

  (十)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任何建筑和设施。

  第三章建设标准和条件

  第宅基地面积标准。我县采用丘陵地区标准,住房用地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应当纳入计算的建房农户人口(以下简称建房农户人口3人及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翻建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建房农户5人以上或其他建房特殊情况)

  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八条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用房的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建房农户人口3人及以下(含3人)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40平方米,4人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00平方米。附属用房的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一层。

  第建房农户人口计算。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本户人口数为准,未注销的死亡人口不计入建房人口数。

  有以下情况的按照具体情况计算:

  (一)因依法征地,户口性质已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长期居住在原地,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建房人口数。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及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并享受了宅基地政策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从其规定。

  第十条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五)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无房户、危房户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五)按现住房进行原基改扩建和翻建的;

  (六)夫妻双方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向其中一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迁建或者原址翻建: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已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对超出标准的住房面积进行改建、翻建;

  (三)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获批准,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夫妻离婚时,原住房已达到标准,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七)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动迁补偿安置的(不包括货币安置重新建设住房的),或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八)在城乡规划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含地质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等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九)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十)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申请、审查和审批

  第十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

  (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三)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四)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五)申请宅基地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应当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因建房年代久远确实无法提供的,须提交村级组织出具的权属情况证明。申请迁建住宅的农户,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收到建房农户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初审和公示:

  (一)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

  (二)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

  示,公示期时间不少于5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

  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签署意见;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签署意见;承担住房建设的机构负责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图)乡村建设工匠选择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内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关事务的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将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勘界图和规划审查图定期汇总报县自然资源审批,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农房设计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要求。

  对于3层以下(不含3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跨度6米以下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低层住房)可选用农村住房通用图集或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各乡镇(街道)结合镇村自然风貌、传统文化和建筑元素等,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图库中选择并免费提供给建房农户作为参考。

  非低层农村住房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开展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农房建设施工队伍中,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乡村建筑工匠等人员。

  对于农村低层住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委托取得资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对于农村非低层住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并办理相应施工手续。

  未取得资格的乡村建筑工匠一律不得从事农村住房主体及基础部分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第十九建房农户应当与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并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农村住房建设承揽方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农房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指导,开展农房建设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健全村级巡查信息员保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到场踏勘选址。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辖区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到场丈量勘界。通过审批后的建房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确建设要求,并发放建房公示牌。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丈量勘界,不得开工建设。

  (三)到场竣工验收。农村住宅竣工后,农户应提请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核实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到场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村镇发〔2019〕101号)要求。参加验收的部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建房村民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宅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住宅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颁发不动产证书。

  第二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区域范围内农房建设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户建房活动和已建房屋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村级宅基地巡查信息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规定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级和市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